主题:建设部、民政部、中国残联关于贯彻实施《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》

建设部、民政部、中国残联关于贯彻实施《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》<454>字节

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 建标〔1998〕177号 
一、按照建设部发布的《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》(建规〔1998〕93号)的要求,切实有效地加强工程审批管理,严格把好工程验收关; 
二、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,除主要入口处应设坡道外,室内为公众服务的设施也应方便乘轮椅的残疾人、老年人使用; 
三、新建、在建高层住宅必须修建无障碍坡道;有2个以上入口的高层住宅至少应在一个入口处修建坡道;
四、新建道路和立体交叉中的人行道应进行无障碍设计,各道路路口、单位门口均应修建缘石坡道;
五、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宜增设坡道式设计。坡道坡度应为1:12:10;当确有困难不能达到时,坡度不宜大于1:8。坡道中必须设置中间平台和两侧扶手。采用全部梯道式设计时,必须予以论证,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; 
六、居住小区内的各种道路等公共设施应方便乘轮椅的残疾人、老年人使用,主要休憩、活动场所应进行无障碍设计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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